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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
海关监管需知
实施出口管制的无人机具体有哪些?
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:
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”是指什么?
“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”是指满足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(《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》)中1.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。
1.1款所列
1.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,能够可控飞行,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(海关商品编号:8802200011、8801009010):
1.1.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,以及在大于等于46.3千米/小时(25节)的阵风条件下,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;
1.1.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。
企业申报公告所列无人机出口需要向海关提交什么材料?
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。
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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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:天津海关12360热线